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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隐瞒车辆水淹情况, 卖车人是否构成欺诈
添加时间:2024-08-21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李某的奔驰轿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便让王某某维修,后二人又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李某将车卖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支付首期购车款后对车辆进行维修,并以李某的名义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要求对本次事故车损进行保险赔偿。

商水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20.86万元、评估费1.66万元、施救费3000元、诉讼费2502元。

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将款项汇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王某某在起诉前对该款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费3370元。

2023年2月17日,王某某发现涉案车辆的征信记录显示:2021年10月,车辆出现水淹事故,车损金额为55.6万元。王某某委托郑州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鉴定,鉴定结果确定涉案车辆为“水淹车”。王某某找李某就此事进行协商未果,遂诉至商水县法院。

争议焦点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商水县法院张庄法庭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8日,原告王某某(乙方)与被告李某(甲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协议约定:1.车辆过户或交车前的所有违章、债权债务纠纷都由甲方承担。过户或交车后,该车交通事故、违章、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乙方认可。2.甲、乙双方必须提供有效合法证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原因不能过户,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已付车款或定金,如因乙方原因不购买此车,已付车款或定金不予退还。3.乙方对甲方所卖车辆已作充分了解,甲方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且自愿购买甲方奔驰二手车一辆。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某是否构成欺诈。从李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首先,其购买涉案车辆时的价格为47.9万元,其中转让凭证只有42.9万元,另外5万元的现金支付没有相应的证据。李某将涉案车辆卖给王某某的价格是58.5万元,且李某将车辆卖给王某某之前,车辆又发生事故,王某某以李某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印证了这一事实。车辆两次交易的价格差额较大,能够认定李某在购买车辆时已知道车辆是“水淹车”的事实,李某向王某某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这一事实,构成欺诈。因此,王某某请求撤销与李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支持。二手车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李某应当返还王某某已支付的购车款24.23万元、银行贷款8.58万元,及因修车产生的添附价值(修车费)20.86万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1.66万元、案件诉讼费2502元。王某某也应当返还李某车辆。

判决结果

法庭经依法审理,判决撤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车款、银行贷款、因修车产生的添附价值(修车费)、施救费、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55.88万元。

法官说法

合同纠纷类案件,大都是因案件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究其原因,不过是当事人不能坦然面对事实,不能坦诚相待,矛盾尖锐到一定程度便升华到个人诚实信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诚信原则要求我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它的内在含义有两个要求:一是遵守约定,比如签了合同不履行义务就违反了诚信原则;二是与人为善,诚信不欺,要善意地从事民事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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